新能源车关键零部件鼓励范围加大 松绑外商投资动力电池
日期:2024-11-24 05:10:51 作者:宏力精密钢管 阅读数:524“外商在华建立纯电动车合资企业数量不再受上限两家的制约。”这是新版《目录》在汽车制造业领域释放出的重大信号。
文件原文如下:
汽车整车、专用车汽车制造:中方股比不低于50%,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乘用车类、商用车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如与中方合资伙伴联合兼并国内其他汽车生产企业以及建立生产纯电动汽车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可不受两家的限制。
一条“红线”已逾越
据悉,1994年国家设立了“整车企业中外合资中方股比不得低于50%”和“外商在华最多只能建两家合资整车企业”两条“红线”,多年来未曾松动。
2016年7月19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称,汽车电子、动力电池允许外商自贸区独资。
5月25日,商务部发言人孙继文正面回应了汽车行业外资股比限制问题:“正在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拟放开汽车电子和新能源汽车电池、摩托车等领域外资股比限制,目录修订稿已由中央宏观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35次集会审议通过。”
以上政策释放的信号是,“股比限制”这条“红线”正在松绑,比如汽车零部件行业的外资股比限制有望全面放开,但传统汽车股比限制还没松口,这似乎与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及国内多家主流整车企业联名抗议有关。
不过,记者推测,整车外商投资股比限制全面放开是迟早的事,且时间不会久远。4月26日,工信部、发改委、科技部联合印发的《汽车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到“完善内外资投资管理制度,有序放开合资企业股比限制”。5月22日,发改委正式批复了江淮汽车与大众汽车(中国)合资生产纯电动乘用车项目。6月29日,江淮大众新能源汽车合资项目在安徽合肥正式破土动工,这标志着备受关注和置疑的江淮大众项目已经落实。
大众在华有了“合法合规”的第三家合资公司,这是一个重大进展。虽然新版《目录》没有全面放开外商在华建合资整车企业“两家封顶”限制,但在电动汽车领域有先例了。
可见,新版《目录》已逾越了“合资数量”这一条“红线”。
简化外资并购企业手续
6月29日,商务部发言人孙继文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新版《目录》有三大亮点,一是对外资的开放程度更高了;二是进一步扩大鼓励类政策的范围;三是缩小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的范围。在记者看来,这三点对我国汽车制造行业招商引资很有帮助,至少能够活跃市场,新版《目录》给了我国汽车产业再次焕发新春的机会。
“除‘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以外,将不涉及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资并购设立企业及变更,包括上市公司引入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均纳入备案管理。商务部还将同步建立配套措施,适时修订出台《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并购设立企业及变更的备案程序。”孙继文详细解读了新版《目录》中的最大亮点。
孙继文认为,这将大幅简化外资并购企业的手续,切实降低制度性的交易成本,进一步提高营商环境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水平,能更好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对实体经济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这几年,中国海外收购风起云涌,尤其是汽车及零部件行业。新版《目录》正式实施后,海外企业并购中方资产的可能性会加大,说不定也会“风生水起”。在记者看来,或许未来几年,我国汽车及零部件行业会更加活跃,这显然有助于我国实现汽车强国。
零部件鼓励范围进一步加大
除汽车零部件外商投资有望全面放开外,新版《目录》还增加了鼓励投资类的条目。
与2015年版《目录》相比,鼓励类条目又新增加6条,涉及虚拟现实、增强现实设备研发与制造,3D打印设备关键零部件研发与制造等项目。
新版《目录》鼓励外商投资清单中,包括外商重点投资汽车发动机制造及发动机研发机构建设、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及关键技术研发、汽车电子装置制造与研发、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四大领域中的关键零部件及部件。
2015版《目录》中,能量型动力电池位列于鼓励类,但又明确规定,对于能量密度≥110Wh/kg,循环寿命≥2000次的能量型动力电池,外资比例不得超过50%。而新版《目录》剔除50%限制,将动力电池行业由不完全鼓励类彻底变成鼓励类。